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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田彌兵衛事件 濱田彌兵衛事件,是一件1628年發生於荷蘭與日本之間的貿易衝突事件。 背景在荷蘭人佔領台灣之前,漢人與日本人就在台灣從事走私貿易。荷蘭人佔領台灣之後,日本商人與荷蘭商人在台灣競逐漢人貨物,因此存在著相當大的利害衝突。1625年起,荷蘭統治當局開始向來台灣的日本商人課徵一成的貨物輸出稅,但因為日本人較荷蘭人早來台從事貿易活動,且此時荷蘭貨物輸入日本享有免稅優惠,因此日本人拒絕向荷蘭人納稅,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同年,日本人所購得的一批生絲,因拒絕納稅而遭荷蘭統治當局沒收,雙方關係更形惡化。事件經過1626年,日本人濱田彌兵衛帶領船隻到台灣買生絲,並欲向荷蘭當局借用帆船到福建運回貨物,但均遭到荷蘭當局拒絕。是時濱田彌兵衛知悉新港社原住民不堪荷蘭當局的虐待,對荷蘭心生不滿,因此在1627年引誘該社十六名原住民回到日本,準備鼓勵江戶幕府採取反荷作為。 1628年春天,濱田彌兵衛再度率船來台,同行者共四百七十名,其中包含先前十六名原住民。此時的荷蘭台灣長官為彼得·奴易茲(Pieter Nuyts),他在濱田抵台前獲密報日船載有士兵及大砲、刀槍等武器,因此在日船抵台之際派員登船檢查,果然搜出大量武器及火藥,因此荷蘭當局便將武器及火藥全數扣留,並軟禁濱田將近一週,十六名原住民遭到下獄。之後濱田提出發還武器及火藥、釋放十六名原住民、提供船隻赴福建取貨、准其回日本等要求,但均為荷蘭當局拒絕。濱田因此採取暴力措施,率領數十名日本人闖入彼得·奴易茲住處,挾持彼得·奴易茲及其兒子。後經雙方協商,以彼得·奴易茲之子為人質,隨同濱田返抵日本。後續日本方面在濱田返抵日本後,將彼得·奴易茲之子及荷蘭船員下獄,並封閉荷蘭在平戶的商館。荷蘭雖數度向日本交涉恢復通商事宜,但都未成功。巴達維亞方面感到事態嚴重,在1629年將彼得·奴易茲撤職,並宣判其兩年徒刑。1632年,荷蘭將彼得·奴易茲引渡至日本監禁,荷蘭人在日本的貿易才獲得恢復。 轉自濱田彌兵衛事件 - Wikipedia1626年,在台灣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日本商船發生貿易糾紛,爆發濱田彌兵衛事件。在荷蘭人尚未正式在台灣建立殖民政府之前,台灣不曾出現過具有近代政府型態的組織,沒有海關,所以進出台灣的商船都無須向任何機關繳稅,只要能應付得了海上的私人海商集團(海盜),來到台灣的船隻都是自由進出的。領有日本政府核發的「御朱印狀」(航海許可證)的日本商船,當然也不例外。荷蘭人進佔台灣後,為了壟斷對中國的貿易,於1625年7月決定對大員(今安平)的輸出品課徵10%的關稅,並禁止僑居日本的華人到大員經商,引起日本商人強烈不滿。日本人辯稱他們比荷蘭人更早到大員從事貿易,使大員成為貿易地,日本在大員應有特殊權利,因此拒絕繳稅。於是,荷蘭駐台總督宋克下令將日本船隻在大員購買的中國生絲1500斤沒收。當時日本商船都領有官方發給的「御朱印狀」,商人外出貿易是受官方保護的,甚至日本政界實權人物如京都將軍藤次郎、長崎代官末次平藏等人手下都有商人來台貿易。因此,荷蘭人向日商徵稅並沒收生絲的事,很快就引起日本官方的抗議。日本官方向荷蘭駐平戶的商館人員警告,要求台灣的荷蘭當局允許日商在大員自由貿易。巴達維亞的荷蘭當局唯恐此件紛爭會影響到他們在日本平戶商館的貿易,於是暫停前項課稅。1625年9月,荷蘭駐台總督宋克在大員翻船溺斃,由威特代理總督。1626年,藤次郎和末次平藏又派遣商船來大員貿易。這次他們帶來鉅資購買10萬斤的中國生絲,以及鹿皮等其他商品。由於當時鄭芝龍的勢力在海上構成威脅,有一部份生絲無法運來台灣,日本的船長濱田彌兵衛向威特商量,希望借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兩艘船到中國沿海運生絲,但遭威特拒絕。濱田無法得到生絲,只好滯留在大員過冬。但此事令日本人相當不滿。由於日本與荷蘭的商業關係因前述的背景而日漸緊張,巴達維亞的荷蘭當局擔心與日本的通商會受影響,乃決定派特使到日本向幕府溝通說明,於是由新任駐台總督努易茲擔任特使,於1627年7月前往日本。濱田彌兵衛得知努易茲將赴日,乃決心加以報復。濱田勸誘新港社的平埔族原住民理加(Dijcka)等16人和2名漢人通事,同船返回日本。濱田向長崎代官末次平藏控訴荷蘭人暴行,並報告新港社的這16名原住民是「台灣代表團」,到長崎是專程前來獻台灣土地給幕府,以此來破壞努易茲的和談計劃,終使努易茲這次到日本的和談完全失敗,於1627年12月3日回到大員。努易茲認為此次赴日交涉失敗全係末次與濱田策動的結果,因而對其深感忿恨。1628年5月27日,末次再以濱田為船長,派遣兩艘船來大員。該船除了載有理加等16名原住民回台之外,並載有許多火藥、武器,遭荷蘭總督努易茲臨檢查獲,努易茲乃下令拘捕濱田彌兵衛,並以「叛國罪」收押16名原住民。五、六天後,濱田等人被釋放,但武器仍被扣留。6月29日,濱田與船員幹部要求會見努易茲,佯稱要交涉歸國事宜,努易茲沒有答應,濱田突然率十餘名日本人闖進努易茲住所,挾持努易茲。日本人以努易茲為人質,迫使荷蘭人與他們談判,雙方達成以下協議5款:「一、荷方以努易茲之子等5人為人質,乘坐日船;日方以濱田之子等5人為人質,乘坐荷船,一同和濱田回航日本,俟抵日後交換人質。二、立即釋放被拘捕下獄的11名平埔族原住民,及2名漢族通事。三、荷方發還所有沒收的日本政府賜給新港社原住民的禮物。四、為保證日人的安全,在啟航赴日之前,荷人須將進港船舵接收起上岸。五、日本在中國遺留絲絹2萬斤,濱田企圖取回時受荷人阻擾,以致現在已為鄭芝龍所獲,荷人應賠償其損失;又數年前因未付輸出稅而遭沒收的1500斤絲絹,也應發還。」雙方履行協定後,濱田和努易茲一行人離台赴日。當雙方人員抵達日本後,日方竟一反前約,將荷蘭人質與船員下獄,並且封閉荷蘭在日本平戶的商館,扣押荷船,禁止荷人繼續通商。巴達維亞的荷蘭當局感覺事態嚴重,於1629年派遣普特曼斯接任台灣總督,撤回努易茲,繼而宣判努易茲有罪,處以兩年徒刑,以向日本示好,並派特使再前往日本交涉。日方提出接管熱蘭遮城(今安平),或由荷蘭人自行拆毀,但荷蘭人沒有接受。到了1632年,巴達維亞荷蘭當局被迫將努易茲引渡至日本監禁,以此來消除積怨,日本才准許荷蘭在平戶恢復通商。但是努易茲的兒子卻病死在日本獄中。1633年以後,日本實行鎖國政策,禁止商人外出貿易,荷蘭人才獨攬了在大員的商業利益。1636年,荷蘭人以青銅燭台向日方請罪,才將努易茲救回。綜觀此一事件,因荷蘭人向日船抽關稅而起,然從國際法的「先佔」原則來看,先在台灣實行統治力的荷蘭人,原本有權抽取關稅,且事件進行當中,日方的反應亦不盡有理,但最後荷方卻表現得低聲下氣,相當隱忍,完全是為了他們東印度公司在遠東的商業利益考慮。東西兩個國家在台灣爆發的這場貿易糾紛,顯現台灣的商業價值,但也凸顯台灣人在國際競逐下沒有自主地位的悲哀。新港社的那幾位原住民,在事件中被利用而不自知,不是說明了一句台灣俗話所說的─「被人捉去賣還替人算錢」? 轉自濱田彌兵衛事件(含地圖) ‧延伸 1。影響台灣的100件大事 2。Dicka與Takaran:十七世紀西拉雅男性年齡層級的危機(.doc) 3。什麼是「新港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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